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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672649144T/202511-00043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张村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5.11.2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24 11:39 发布日期: 2025-11-24 11:39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5.11.21)

发布时间:2025-11-24 11:39 来源:利辛县张村镇人民政府 浏览:4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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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鑫仔家园母婴用品生活馆 利辛县鑫仔家园母婴用品生活馆涉嫌销售商品条码已注销的袜子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5年3月份从阜阳商贸城购进了棒棒熊健康生态棉童袜12双,进价2元/双,售价10元3双。商品条码:6935368500616,通过中国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查询该厂商识别代码已注销。2025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棒棒熊健康生态棉童袜4双。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销售出上述棒棒熊健康生态棉童袜8双,违法所得10.64元,货值金额共40元。 罚款200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368】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8日 利市监处罚〔2025〕1098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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