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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9736724/202510-0004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李某某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31 10:57 发布日期: 2025-10-31 10:57

李某某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案

发布时间:2025-10-31 10:57 来源: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6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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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8日,由我局综合协调股移交某某(利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类事故的相关材料。2025年6月1日,某某(利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类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李某某,某某(利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事故。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60453.6元(陆万零肆佰伍拾叁元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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