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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94Q/202510-00031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利辛县江集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江集所2025.10.1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13 09:30 发布日期: 2025-10-13 09:30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江集所2025.10.10

发布时间:2025-10-13 09:30 来源:利辛县江集镇人民政府 浏览:4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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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江集所2025.10.10)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江集万义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利辛县江集万义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果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江集镇商业街143号从事水果销售。当事人说明于2025年4月29日从郑州市中牟县万邦国际批发市场一家营业执照名称为中牟县春颜果业商店购进了10kg小香梨,进价:4元/kg,销价:14元/kg,其中抽样数量6.04kg,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购样费用,剩余小香梨均被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6月15日从阜阳市老明精品果业购进了8kg荔枝,进价:6.4元/kg,销价:19.6元/kg,其中抽样数量4.15kg,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购样费用,剩余荔枝均被销售。经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上述小香梨(报告编号:No:XBJ2534162335*********)和荔枝(报告编号:No:XBJ2534162335*********ZX)检测均不合格。由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食品名称:小香梨,检验项目:吡虫啉、敌敌畏、毒死蜱等11项。其中检验项目乙螨唑,mg/kg,标准指标:≤0.07,实测值为0.2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ZX),食品名称:荔枝,检验项目:溴氰菊酯、除虫脲、氧乐果等7项。其中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为0.6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该检验报告,并于2025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534162335*********)(顺序号:XBJ2534162335*********ZX)和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No:XBJ2534162335*********ZX),告知其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表示剩余小香梨和荔枝被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一共296.8元,获利205.6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1、没收违法所得296.8元;
2、罚款3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9

利市监处罚〔2025〕824号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任意一家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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