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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511-0001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5〕89号(安徽耀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05 08:50 发布日期: 2025-11-05 08:50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5〕89号(安徽耀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1-05 08:50 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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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89

 

安徽耀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8Q9WJJ82

法定代表人:王某东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北镇工业园腾飞路 28 号

安徽耀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嫌未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9月11日,亳州市非现场监管技能竞赛期间,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开展非现场巡查发现安徽耀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办理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341623MA8Q9WJJ82001V),排污许可证要求废水排放口DW001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非现场巡查发现,你公司直至2025年8月15日才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至今未开展比对监测,未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安徽耀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王某东的身份信息。

2.2025年9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废水排放口DW001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非现场巡查发现,你公司直至2025年8月15日才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至今未开展比对监测,未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的事实。

3.2025年9月12日,对你公司总经理王某东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2025年5月5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后至今未开展比对监测,未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废水排放口DW001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的事实。

5.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安徽耀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年屠宰1200万只家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一份,证明了你公司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完善后方可正式生产;按要求制定例行监测方案,并开展例行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非现场监管平台联网的事实;

6.你公司提供的《安徽耀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年屠宰1200万只家禽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一份,证明了你公司要定期维护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2025年5月5日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事实;

7.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每季度开展一次手工监测,根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废水对比监测频次不低于1次/月,自动监测设施故障时,采用手工监测,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的事实;

8.2024年1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作出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4〕6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该公司2024年1月5日,你公司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被处罚五千四百元的罚款,你公司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2次的事实。

9.2025年3月31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亳州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证明了安徽耀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为“亳州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事实。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已确认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11.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朱伟涛、张伟、王利的执法身份和资格。

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一项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的,或应传输的监测指标未传输的”)和第十八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一项“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和第三项“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8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89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未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三万八千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伟  朱伟涛            联系电话:0558-885572

地址:亳州市希夷大道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236000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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