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5〕93号
利辛县中疃镇海永养殖家庭农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TQLMA82
经营者:刘某华
地址:利辛县中疃镇中疃镇黄井村黄井庄
你农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5年9月2日对你农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农场大门内西侧大棚存放养殖粪污,部分养殖粪污堆放到大棚外侧,堆放点未采取“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农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农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现场负责人刘某华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
2、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农场大门内西侧大棚存放养殖粪污,部分养殖粪污堆放到大棚外侧,堆放点未采取“三防”措施的事实;
3、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了你农场大门内西侧大棚存放养殖粪污,部分养殖粪污堆放到大棚外侧,堆放点未采取“三防”措施的事实;
4、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经营者、现场负责人刘某华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农场大门内西侧大棚存放养殖粪污,部分养殖粪污堆放到大棚外侧,堆放点未采取“三防”措施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的事实;
5、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报告,经核查倾倒的养殖粪便是利辛县中疃镇海永养殖家庭农场转运出的养殖粪污,证明了利辛县中疃镇海永养殖家庭农场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的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利辛县中疃镇海永养殖家庭农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李红伟、张彦的身份和资格。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93号)告知你农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农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农场处二千一百九十六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1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