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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阚疃谷巧凤门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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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阚疃谷巧凤门市部销售过氧化值超标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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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XBJ25341623350533425的“麻辣花生”的检验报告送至利辛县阚疃谷巧凤门市部处,告知其检验结果,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当事人未按照商品标明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导致“花生”过氧化值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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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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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四章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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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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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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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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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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