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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43G/202510-00014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102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31 16:20 发布日期: 2025-10-31 16:20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1027)

发布时间:2025-10-31 16:20 来源: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浏览:2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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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1027)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阚疃福泰隆百货 利辛县阚疃福泰隆百货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9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热线线索对利辛县阚疃福泰隆百货进行检查,在其店内靠近柱子的置物架上发现2袋木糖醇西瓜味吐司面包(以下简称面包),生产者:山东正贝旺食品有限公司,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4-25,有效期至:2025-08-23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8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木糖醇西瓜味吐司面包(生产者:山东正贝旺食品有限公司,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4-25,有效期至:2025-08-23”2袋。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四章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利市监处罚〔2025〕919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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