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071P/202508-00012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永兴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永兴镇)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08-08 15:35 | 发布日期: | 2025-08-08 15:35 |
| 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 1 | 利辛县诚信水电门市部 | 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 |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永兴镇法堂村樊楼23号从事水暖、电料、五金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份从阜阳经销商处购进“安玛”牌淋浴花洒6个,进价10元/个,销价12元/个,该花洒外包装标注了水效标识,但水效标识上的生产者名称:福建辉钻厨卫有限公司与花洒的生产厂家:浙江安玛卫浴有限公司不一致。至2025年6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花洒销出4个、剩余2个、获利8元、货值金额72元。 | 罚款1000元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8/4 | 利市监处罚〔2025〕702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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