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3XQ/202510-00048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87号利辛县福祥建材有限公司: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10-11 09:07 | 发布日期: | 2025-10-11 09:07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5〕87号
利辛县福祥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75632790H
法定代表人:潘某友
邮编:236700
地址:利辛县新张集乡张集社区居民委员会张集
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脱硫塔及湿电除尘设施于2025年3月8日提标改造完成,3月11日进行启炉生产,未按期限完成烟气在线检测设备验收。你公司脱硫水池内脱硫碱液废水因下大雨泄露至窑炉进坯道底部,通过自吸泵抽排至厂区东南侧雨水管道内,又沿着雨水管道排入厂区东北侧雨水总排管道内,2025年6月5日下午经利辛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分别对窑炉进坯道底部自吸泵抽取处废水、厂区东南侧雨水管道自吸泵抽排处废水、厂区东北侧雨水总排管道内废水PH值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9.76、9.30、7.90,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陈某山、程某学的身份信息。
证据2: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脱硫塔及湿电除尘设施于2025年3月8日提标改造完成,进行烘炉,3月11日进行启炉点火,未完成烟气在线检测设备验收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脱硫水池内脱硫碱液废水因下大雨泄露至窑炉进坯道底部,通过自吸泵抽排至厂区东南侧雨水管道内,又沿着雨水管道排入厂区东北侧雨水总排管道内,2025年6月5日下午经利辛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分别对窑炉进坯道底部自吸泵抽取处废水、厂区东南侧雨水管道自吸泵抽排处废水、厂区东北侧雨水总排管道内废水PH值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9.76、9.30、7.90,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事实。
证据3:2025年6月5日、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调查时对经理陈某山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了你公司脱硫塔及湿电除尘设施于2025年3月8日提标改造完成,3月11日开始点火生产,未在期限内完成烟气在线检测设备验收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脱硫水池内脱硫碱液废水因下大雨泄露至窑炉进坯道底部,通过自吸泵抽排至厂区东南侧雨水管道内,又沿着雨水管道排入厂区东北侧雨水总排管道内,2025年6月5日下午经利辛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分别对窑炉进坯道底部自吸泵抽取处废水、厂区东南侧雨水管道自吸泵抽排处废水、厂区东北侧雨水总排管道内废水PH值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9.76、9.30、7.90,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拍摄的现场证据照片,证明了你公司脱硫水池内脱硫碱液废水因下大雨泄露至窑炉进坯道底部,通过自吸泵抽排至厂区东南侧雨水管道内,又沿着雨水管道排入厂区东北侧雨水总排管道内,2025年6月5日下午经利辛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分别对窑炉进坯道底部自吸泵抽取处废水、厂区东南侧雨水管道自吸泵抽排处废水、厂区东北侧雨水总排管道内废水PH值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9.76、9.30、7.90,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事实。
证据5: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调查时对设备管理员程某学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脱硫水池内脱硫碱液废水因下大雨泄露至窑炉进坯道底部,通过自吸泵抽排至厂区东南侧雨水管道内,又沿着雨水管道排入厂区东北侧雨水总排管道内,2025年6月5日下午经利辛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分别对窑炉进坯道底部自吸泵抽取处废水、厂区东南侧雨水管道自吸泵抽排处废水、厂区东北侧雨水总排管道内废水PH值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9.76、9.30、7.90,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事实。
证据6: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21212050296)一份,证明了2025年6月5日下午经利辛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分别对你公司窑炉进坯道底部自吸泵抽取处废水、厂区东南侧雨水管道自吸泵抽排处废水、厂区东北侧雨水总排管道内废水PH值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9.76、9.30、7.90,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事实。
证据7:《福祥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工况说明》二份,证明了你公司于2025年3月8日20时左右对生产设施进行烘炉、预计36小时烘炉完毕、进行启炉,3月11日启炉的事实;
证据8:2025年2月25日下达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18号)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两年内因通过篡改监测数据导致颗粒物数据失真逃避监管方式致使颗粒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被处43.2万元罚款的事实。
证据9:《利辛县福祥建材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分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应急预案4.4.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二规定,脱硫碱液废水泄漏事件应急措施为:(1)当班人员发现脱硫碱液废水泄漏事件后,要立即向当班调度报告,并以最快速度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汇报;(2)应急响应;(3)应急处理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未按应急预案规定要求,采取脱硫碱液废水泄漏事件应急措施的事实。
证据10:《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的事实。
证据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证据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解凤连,梁秀芬,朱伟涛,李标的身份和资格。
(一)你公司脱硫塔及湿电除尘设施于2025年3月8日提标改造完成,3月11日进行启炉生产,至2025年6月5日检查时,未按期限完成烟气在线检测设备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一项“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之规定,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二)你公司脱硫水池内碱液废水泄漏,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8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87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版)“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对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二万九千元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版)“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对你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处二万四千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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