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0562/202510-00079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王人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王人所2025.9.29)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10-10 16:03 | 发布日期: | 2025-10-10 16:03 |
| 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 1 | 利辛县王人镇冉记酵子馍店 | 利辛县王人镇冉记酵子馍店加工销售混有不洁物的馒头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馒头加工经营活动,2025年8月1日凌晨三点钟当事人的经营者开始进行馒头加工,当事人的经营者在加工完之后发现馒头表面存在异物,当事人将表面有霉斑黑点的馒头进行清理后,剩余馒头进行销售,随后将机器简单清理后继续进行加工销售,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加工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加工面团和成品馒头及加工机器内均存在发霉变质的面粉块,当事人当天加工馒头160个,截止现场检查时已售出156个,剩余4个未售出执法人员于现场检查当日进行扣押,本案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78元。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9-29 | 利市监处罚〔2025〕954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