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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巩店学区中心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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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巩店学区中心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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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食堂;托幼机构自营食堂)。当事人于2025年8月31日以19.9元/袋的价格购进1袋“南德家庭装调味料”(生产日期为20240822,保质期为12个月,规格为750g/袋),用于制作菜肴,自2025年9月1日开学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上述调料共使用3天,使用时调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和进货票据,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本案货值金额为19.9元,违法所得按货值金额计算为1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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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南德家庭装调味料”1袋(净含量:750g,生产日期20240822,保质期12个月,已拆封);
2、没收违法所得19.9元;
3、罚款5000元;2-3项合并罚没款501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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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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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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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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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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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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