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266H/202506-00047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2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5.6.23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06-24 17:15 | 发布日期: | 2025-06-24 17:15 |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 1 | 利辛县李平蔬菜瓜果批发部 | 利辛县李平蔬菜瓜果批发部销售无标签的食品案 | 经查,当事人购进了1袋火锅面用于销售。2025年04月14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51341600002025041400000047),称利辛县城南蔬菜批发市场商户售卖的预包装产品,均无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等,对此举报,希望部门核实严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于2025年04月16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1袋火锅面外包装上无任何内容,当事人存在销售无标签的食品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货。截至案发时,本局共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1袋包装上无任何内容的“火锅面”,未有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0元,无违法所得。 |
1、没收非法物品:1袋“火锅面”; 2、罚款2000元;上交国库。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6-23 | 利市监处罚〔2025〕515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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