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672649144T/202509-00008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张村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5.9.5)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09-29 10:59 | 发布日期: | 2025-09-29 10:59 |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 1 | 利辛县鲜果缘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 利辛县鲜果缘水果店(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荔枝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2025年6月7日从郑州万邦市场处购进了荔枝4.5kg,进价24.44元/千克,售价24元/千克。2025年6月16日,抽检人员依法抽样送检4.23千克,剩下的荔枝已销售完。2025年7月8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4529XZ),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荔枝,货值金额108元,违法所得108元。 |
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 2、罚款2500元,1-2项合计罚没款2608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123】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9月5日 | 利市监处罚〔2025〕811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 | 利辛县四季鲜蔬菜店(个体工商户) | 利辛县四季鲜蔬菜店(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标山药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5年6月6日从涡阳老市场路边摆摊的商贩处购进了山药10kg,进价5.2元/千克,售价8元/千克。2025年6月6日,抽检人员依法抽样送检6.55千克,剩下的山药已销售完。2025年7月8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418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山药,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8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2000元,1-2项合计罚没款2080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124】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9月5日 | 利市监处罚〔2025〕812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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