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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510-0003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90号(利辛县保安天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17 07:34 发布日期: 2025-10-17 07:34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90号(利辛县保安天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0-17 07:34 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5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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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662257408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5〕90号

 

利辛县保安天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某

现场负责人:孙某

地址:利辛县中疃镇

 

利辛县保安天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范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利辛县保安天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问题线索,2025年5月29日,我局经调阅你公司车辆检验过程视频发现:2025年5月22日皖DDN800、2025年5月20日皖SM9W50和2025年5月19日豫PED072三辆车检验过程中利用风扇人为干扰检测过程(改变尾气排放烟云形状),并出具检验报告。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B.2.3.1.2条规范要求在车辆散热器前方1m左右处放置强制冷却风机,该公司检测人员将强制冷却风机放置在车辆侧面排气管前方,干扰观察排气管尾气排放情况,该公司涉嫌利用风扇人为干扰检测过程(改变尾气排放烟云形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利辛县保安天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利辛县保安天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和该公司经理孙某、武某叶的身份信息;

2、2025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现场调阅你公司车辆检验过程视频发现,2025年5月22日皖DDN800、2025年5月20日皖SM9W50和2025年5月19日豫PED072三辆车利用风扇人为干扰检测过程(改变尾气排放烟云形状),并出具检验报告的事实;

3、2025年5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了现场调阅你公司车辆检验过程视频发现,2025年5月22日皖DDN800、2025年5月20日皖SM9W50和2025年5月19日豫PED072三辆车利用风扇人为干扰检测过程(改变尾气排放烟云形状) 的事实;

4、2025年5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你公司2025年5月22日检测皖DDN800、2025年5月20日检测皖SM9W50和2025年5月19日检测豫PED072三辆车利用风扇人为干扰检测过程(改变尾气排放烟云形状)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2025年5月25日皖DVH609过程数据异常,全程怠速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不会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事实;

5、2025年5月29日你公司现场出具的2份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你公司经理孙某、武某叶为你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

6、2025年5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2025年5月22日皖DDN800、2025年5月20日皖SM9W50和2025年5月19日豫PED072三辆车的尾气检测合格报告的事实;

7、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 3847- 2018中B.2.3.1.2规定:应该在车辆散热器前1m左右处放置强制冷却风机,以保证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发动机冷却系统能有效地工作,你公司检测皖DDN800、皖SM9W50、豫PED072时检测人员将强制冷却风机放置在车辆侧面排气管前方,干扰观察排气管尾气排放情况,无法观察到被检测车辆是否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证明了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 3847- 2018中8.2.2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测不合格”的规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事实;

8、你公司检测皖DDN800、皖SM9W50、豫PED072时检测人员将强制冷却风机放置在车辆侧面排气管前方,干扰观察排气管尾气排放情况,证明了符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执法函【2025】107号)《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现场检查指南(试行)》:6.1.6.3(1)“人为干扰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事实;

9、你公司检测皖DDN800、皖SM9W50、豫PED072时检测人员将强制冷却风机放置在车辆侧面排气管前方,干扰观察排气管尾气排放情况,证明了违反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4.2.4.2“排气分析仪 e)应避免干扰检测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规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事实;

10、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4〕114号)证明了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的事实;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李红伟、张彦、庄景瑞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9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90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范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处十九万六千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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