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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86X/202510-00051 组配分类: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发布机构: 利辛县旧城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法律法规资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离岗离职后,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23 10:10 发布日期: 2025-10-23 10:10

【法律法规资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离岗离职后,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发布时间:2025-10-23 10:10 来源:利辛县旧城镇人民政府 浏览: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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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为认定

本条款为2023年《条例》修订时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如此类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可以依照2018年的《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廉洁纪律兜底条款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本人是否“知情”是区分适用不同党纪条款的关键

监督执纪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明党员干部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是否知情问题。如知情,且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鉴于其行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相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不再同时依照《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如其行为构不成犯罪的,或者其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不知情的,相应依照《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违纪所得的追缴

鉴于“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与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故属于离岗党员的违纪所得,应当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收缴。

问题表现

  在实践中,少数领导干部退休后牵线搭桥、充当掮客,继续利用影响力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明知”或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本条款行为对应的是《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职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对离职和退(离)休党员、干部作出上述规定,旨在强调党员、干部在职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离开岗位后这些要求一以贯之,不能因此而降低廉洁标准,要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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