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3XQ/202510-0001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85号(利辛县星河建材有限公司)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10-14 17:20 | 发布日期: | 2025-10-14 17:20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5〕85号
利辛县星河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8JFX2F
法定代表人:李某含
现场负责人:刘某军
地址:利辛县程家集镇赵桥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5年7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大棚北门外侧堆放石子一堆,未进行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现场负责人刘某军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
2、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大棚北门外侧堆放石子一堆,未进行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了你公司大棚北门外侧堆放石子一堆,未进行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某军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大棚北门外侧堆放石子一堆,未进行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5、你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刘某军为你公司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协助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利辛县星河建材有限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李红伟、张彦、庄景瑞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8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0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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