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3XQ/202510-0001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86号(利辛县旧城镇金柚家庭农场 )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10-14 17:18 | 发布日期: | 2025-10-14 17:18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5〕86号
利辛县旧城镇金柚家庭农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W4NFF2B
经营者:金某雨
地址:利辛县旧城镇两桥村后李队
你农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5年7月21日对你农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农场猪舍东侧集污池东侧的玉米地里排有养殖粪污,占地约200平方米,玉米地无法消纳,玉米地未采取“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农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农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现场负责人金某雨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
2、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农场猪舍东侧集污池东侧的玉米地里排有养殖粪污,占地约200平方米,玉米地无法消纳,玉米地未采取“三防”措施的事实;
3、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了你农场猪舍东侧集污池东侧的玉米地里排有养殖粪污,占地约200平方米,玉米地无法消纳,玉米地未采取“三防”措施的事实;
4、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经营者、现场负责人金某雨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农场猪舍东侧集污池东侧的玉米地里排有养殖粪污,占地约200平方米,玉米地无法消纳,玉米地未采取“三防”措施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5、关于抖音用户“wa1h. leih”发布舆情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函,证明了利辛县旧城镇金柚家庭农场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的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利辛县旧城镇金柚家庭农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李红伟、张彦、庄景瑞的身份和资格。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86号)告知你农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农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农场处二千一百九十六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0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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