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0562/202509-00065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王人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王人所2025.9.8)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09-09 10:50 | 发布日期: | 2025-09-09 10:50 |
| 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 1 | 利辛县王人镇五里一分利超市 | 利辛县王人镇五里一分利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经查,当事人从利辛购进“冰天雪地啤酒”,共购进10箱,24瓶/箱,进价1.25元/瓶,销售价格1.67元/瓶;“加多宝凉茶”共购进5箱,20瓶/箱,进价1.5元/瓶,销售价格2元/瓶;“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共购进2箱,12瓶/箱,进价2.75元/瓶,销售价格,2.92元/瓶。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案货值金额58.5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9-8 | 利市监处罚〔2025〕742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2 | 王人佳佳乐西饼店 | 王人佳佳乐西饼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者于2023年从利辛县王人镇阿楠干货经营部购进“李记鱼酸菜”3袋,购进价格2.5元/袋,购进后使用一袋后剩余两袋未使用,2024年从利辛县王人镇阿楠干货经营部购进“安井坊蟹柳”1袋,购进价格20元/袋,购进后未使用,2024年从利辛县王人镇阿楠干货经营部购进“内酯嫩豆腐”1袋,购进价格10元/6盒,用于菜品加工,购进后未使用。当事人未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案货值金额35元,无违法所得。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9-8 | 利市监处罚〔2025〕743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3 | 利辛县王人镇郭锋五金门市部 | 利辛县王人镇郭锋五金门市部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案 | 经查,2025年5月初当事人的经营者从利辛送货车上购进花洒3个,购进价格6元/个,销售价格8元/个,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售出一个,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未按规定索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案货值金额24元,违法所得8元。 | 罚款; | 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9-8 | 利市监处罚〔2025〕777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4 | 利辛县王人镇阿伟水暖灯饰店 | 利辛县王人镇阿伟水暖灯饰店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案 | 经查,2024年9月20日,当事人的经营者从颍泉区鑫乐龙卫浴店购进花洒12个,购进价格8元/个,销售价格12元/个,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售出2个,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按规定索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未索要产品检验报告、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案货值金额144元,违法所得24元。 | 罚款; | 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9-8 | 利市监处罚〔2025〕778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5 | 利辛县王人镇天姿日化 | 利辛县王人镇天姿日化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经查,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的经营者从颍泉区沐一美妆店购进“净颜亮肤霜”3盒,购进价格20元/盒,售价25元/盒,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售出一盒,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按规定索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未索要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案货值金额75元,违法所得25元。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9-8 | 利市监处罚〔2025〕804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6 | 利辛县王人镇曹店社区老年公寓 | 利辛县王人镇曹店社区老年公寓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 经查,2024年5月份当事人用自己种植的辣椒制作“腌制辣椒”2桶,准备腌制后用于自己食用和平时供餐的时候配菜,2025年6月初,当事人将自己养殖鸭子下的鸭蛋制作“咸鸭蛋”1桶,准备腌制后用于自己食用和平时供餐的时候配菜,上述食品腐败变质后均未使用,因涉案物品系当事人自行腌制,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市场询价,取询价平均值计算本案货值金额63.03元,无违法所得。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9-8 | 利市监处罚〔2025〕816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7 | 利辛县王人镇周涛食品超市 | 利辛县王人镇周涛食品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鸡蛋案 | 经查,2025年6月16日当事人的经营者从颍州区鸿兴禽蛋经营部购进“白皮鸡蛋”4件,购进价格是130元/件,12板/件,销售价格是12元/板,截止我局执法人员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日上述“白皮鸡蛋”已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576元,违法所得576元。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9-8 | 利市监处罚〔2025〕817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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