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3XQ/202509-0003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84号(安徽百盛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09-25 09:13 | 发布日期: | 2025-09-25 09:13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5〕84号
安徽百盛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592038102
法定代表人:刘某岐
地址:利辛县城关镇诚信路
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未建立印刷工序油墨、涂料生产运行管理信息台账记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百盛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刘某岐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2. 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了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未建立印刷工序油墨、涂料生产运行管理信息台账记录的事实;
3. 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岐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未建立印刷工序油墨、涂料生产运行管理信息台账记录的事实;
4.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岐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使用的油性油墨均在江阴市隆建贸易公司购买的事实;
5. 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未建立印刷工序油墨、涂料生产运行管理信息台账记录的事实;
6.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7. 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已办理的排污许可证为登记类的事实;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已编制了年产3000万平方米医药、食品包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事实;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安徽百盛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皖平方米医药、食品包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获得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批复的事实;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于2018年3月已获得环保“三同时”验收的事实;
8.你公司提供的电子发票二张,证明了该公司2025年3月24日共购买了180公斤的油墨、水性墨的事实;证明了购买的180公斤油墨、水性墨,共计8370元的事实;证明了该公司在2025年6月12日共购买了280公斤的油墨、水性墨的事实;证明了购买的280公斤油墨、水性墨,共计7280元的事实;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刘皊、田冲、徐军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8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二)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版)“通用裁量表-19”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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