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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508-0005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80号)(利辛县江集镇亿磊家庭农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26 20:25 发布日期: 2025-08-30 20:23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80号)(利辛县江集镇亿磊家庭农场)

发布时间:2025-08-30 20:23 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9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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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80号

利辛县江集镇亿磊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RNFWK93;投资人:**;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江集镇孙小寨村江苏庄 37户

 

该家庭农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家庭农场粪污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家庭农场刚建成的晾粪棚尚未启用,在该家庭农场西侧养殖大棚北边存在一露天堆粪场,粪污堆放面积大约300平方米,堆放点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利辛县江集镇亿磊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该家庭农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了江**、江*、江**的身份信息。

2.2025年7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该家庭农场存栏肉牛300头,是规模养殖场的事实;证明了在该家庭农场西侧养殖大棚北边存在一露天堆粪场,粪污堆放面积大约300平方米,堆放点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                  

3.2025年7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证明了该家庭农场刚建成的晾粪棚尚未启用,在该家庭农场西侧养殖大棚北边存在一露天堆粪场,粪污堆放面积大约300平方米,堆放点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                  

4.2025年7月10日,对该家庭农场现场负责人江**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家庭农场2025年7月2日现场检查时存栏肉牛300头,去年出栏肉牛300头,是规模养殖场的事实;证明了该家庭农场刚建成的晾粪棚尚未启用,在该家庭农场西侧养殖大棚北边存在一露天堆粪场,粪污堆放面积大约300平方米,堆放点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该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证明了该家庭农场环境违法行为开始于2025年6月,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5.2025年7月2日,江**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份,证明了该家庭农场是规模养殖场的事实。

6.2025年7月10日,江**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一份,证明了该家庭农场肉牛年产量480头,是规模养殖场的事实;证明了该家庭农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的事实。

7.2025年7月10日,江**提供的《粪污消纳土地协议书》一份,证明了该家庭农场已与种植户签订了粪污消纳土地协议书的事实。

8.《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一份,证明了该家庭农场是规模养殖场的事实。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了该家庭农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三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 

该家庭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7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80号)》告知该家庭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家庭农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家庭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我局经研究决定,对该家庭农场环境违法行为处三千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该家庭农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该家庭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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