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672649144T/202508-00013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张村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5.8.5)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08-06 08:42 | 发布日期: | 2025-08-06 08:42 |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 1 | 利辛县张村镇小韩冷冻干鲜批发店 | 利辛县张村镇小韩冷冻干鲜批发店涉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5月26日从界首市鑫艺恺食品加工坊购进了香肠2件,每件4包,进价140元/件,售价145元/件,已销售出4包。2025年5月30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香肠4包,经检查,上述香肠的包装上无任何标签信息,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销售出上述无标签的香肠4包,违法所得145元,货值金额共290元。 |
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香肠4包; 2、没收违法所得145元; 3、罚款2000元,2-3项合计罚没款214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125】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8月5日 | 利市监处罚〔2025〕689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