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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0562/202507-00076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王人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王人所7.2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26 11:27 发布日期: 2025-07-26 11:27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王人所7.25)

发布时间:2025-07-26 11:27 来源:利辛县王人镇人民政府 浏览: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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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亳州市传承药业有限公司 亳州市传承药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经查,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的经营者委托阜阳市盛合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湿毒湿疹净”外包装盒,盒身印有“苗医秘方,以毒攻毒”字样,共印制1000盒,0.15元/盒,共计150元。2025年5月3日当事人的经营者用该包装进行生产,共生产1000盒,售价0.8元/盒,主要是零售和周边的商户来批发。本案广告费用150元。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发布含有虚假或引人误导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25 利市监处罚〔2025〕741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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