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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0562/202508-00043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王人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王人所2025.8.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07 11:19 发布日期: 2025-08-07 11:19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王人所2025.8.6)

发布时间:2025-08-07 11:19 来源:利辛县王人镇人民政府 浏览: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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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铭盈纺织品有限公司 利辛县铭盈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提供餐饮服务案 经查,2024年9月份当事人的经营者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开始为工厂雇佣的15名工人免费提供午餐,从开始供餐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采购厨具及食材花费3500元,本案案值金额3500元,无违法所得。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6 利市监处罚〔2025〕383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利辛县王人镇刘国伟饭店 利辛县王人镇刘国伟饭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者于2023年从利辛县王人镇阿楠干货经营部购进“李记鱼酸菜”3袋,购进价格2.5元/袋,购进后使用一袋后剩余两袋未使用,2024年从利辛县王人镇阿楠干货经营部购进“安井坊蟹柳”1袋,购进价格20元/袋,购进后未使用,2024年从利辛县王人镇阿楠干货经营部购进“内酯嫩豆腐”1袋,购进价格10元/6盒,用于菜品加工,购进后未使用。当事人未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案货值金额35元,无违法所得。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6 利市监处罚〔2025〕204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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