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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266H/202501-00053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5.1.2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28 11:12 发布日期: 2025-01-28 11:12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5.1.27)

发布时间:2025-01-28 11:12 来源: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浏览:3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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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       
编号:2025-0001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肥河人家饭店 采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当事人于2021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向阳路东段民安路交叉口南侧3号楼105号106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2024年10月20日当事人从利辛县一食品经营店(具体名称不记得了)购进粉丝2.4kg,该批粉丝系散装称重。粉丝采购进价12.5元/kg,进货额30元。2024年10月25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散装粉丝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11月20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4341623350540455ZX),内容:“检验项目:...4、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200;实测值:23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散装粉丝2.4kg,售价:12.5元/kg;销售额:30元;无盈利,当事人购进上述散装粉丝后一直摆放于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未售卖,于2024年10月25日被我局抽样检验用完了。2024年11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采购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粉丝。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不合格散装粉丝货值共计3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散装粉丝时未索要供货者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7 利市监处罚﹝2024﹞1755号
2 利辛县陈刘云粮油批发店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当事人于2021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五一路886号从事粮油、鸡蛋批发零售经营。2024年10月23日一名青年女子到当事人店内推销其自称办喜事剩余的鸡蛋,因价格合适,当事人从该名女子处购进散装“鸡蛋”3.19kg,该批“鸡蛋”系散装称重,无标签。该批“鸡蛋”采购进价10元/kg,进货额31.9元,2024年10月24日我局委托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鸡蛋”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PH-SP-2410X5662),内容: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6、磺胺类(总量),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66.5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PH-SP-2410X566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APH-SP-2410X5662)各一份,上述不合格“鸡蛋”已于2024年10月24日被我局抽样检验全部用完,销售价11.91元/kg,销售额38元,盈利6.1元。上述不合格“鸡蛋”货值共计38元。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鸡蛋”时未索要供货者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一、没收违法所得6.1元;
二、罚款5000元。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7 利市监处罚﹝2024﹞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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