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266H/202503-00090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2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5.3.3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3-04 11:09 | 发布日期: | 2025-03-04 11:09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城南远拓食品配送部 | 利辛县城南远拓食品配送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2025年0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2箱(80袋)酸奶蛋糕和1箱(40袋)瑞士卷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当事人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货。截至案发时,本局共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2箱(80袋)酸奶蛋糕和1箱(40袋)瑞士卷包装上无生产日期,其已销售的酸奶蛋糕和瑞士卷各销售1箱(40袋)均有生产日期,现场发现的无生产日期的酸奶蛋糕和瑞士卷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计120元。 | 1、没收违法经营物品:2箱(80袋)酸奶蛋糕和1箱(40袋)瑞士卷;;2、罚款2000元,上交国库。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2-28 | 利市监处罚〔2025〕90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2 | 利辛县杨慧生活超市 | 利辛县杨慧生活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2025年01月0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处有1袋包装完好的“瓜子”无标签,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货。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瓜子”1袋,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50元。 |
1、没收非法物品:1袋瓜子”; 2、罚款2000元;上交国库。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2-28 | 利市监处罚〔2025〕22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3 | 利辛县辉玲超市中心(个体工商户) | 利辛县辉玲超市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份从在利辛县的一家商贸供公司购进3盒(每盒20袋)“金磨坊”爆浆小Q蛋(生产日期2024年06月28日,保质期6个月)用于销售。2025年01月01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341623002025010156957190)投诉,称其在利辛县辉玲超市中心购买的金磨坊爆浆爆满足卤蛋(生产日期2024年06月28日,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且能提供证据。接到投诉后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金磨坊”爆浆小Q蛋3袋(生产日期2024年06月28日,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金磨坊”爆浆小Q蛋3盒(每盒20袋)进货价30元1盒(1.5元1袋),销价40元1盒(2元1袋),除过期后被投诉者购买的1袋,其他过期后没有销售,当事人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元,违法所得0.5元。 | 1.没收违法经营的3袋“金磨坊”爆浆小Q蛋;2.没收违法所得0.5元;3.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2-28 | 利市监处罚〔2025〕21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4 | 利辛县好德超市店 | 利辛县好德超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8月份从在利辛县的一家商贸供公司购进1盒(每盒10袋)“家佳郎”香辣去骨凤爪(生产日期2024年03月06日,保质期9个月)用于销售。2025年01月05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记录单编号:250105038034027)投诉,称其在利辛县好德超市店购买的香辣去骨凤爪(生产日期2024年03月06日,保质期9个月)已过期。接到投诉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7日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家佳郎”香辣去骨凤爪(生产日期2024年03月06日,保质期9个月)已过期,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家佳郎”香辣去骨凤爪1盒(每盒10袋)进货价8元1盒(0.8元1袋),销价10元1盒(1元1袋),除过期后被投诉者购买的1袋,其他过期后没有销售,当事人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元,违法所得0.2元。 | 1.没收违法经营的3袋“家佳郎”香辣去骨凤爪;2.没收违法所得0.2元;3.罚款5000元;2-3项合并罚没5000.2元上缴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2-28 | 利市监处罚〔2025〕 87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5 | 利辛县刘振英肉铺 | 利辛县刘振英肉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 当事人于2025年01月09日购进别人所杀的许愿猪,用于销售。2025年01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上述猪肉(共计24kg)上未加盖检疫、检验章且无法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当事人存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624元。 | 1.没收未检验、检疫的猪肉24斤;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2-28 | 利市监处罚〔2025〕89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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