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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063W/202410-00221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2024.9.3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0-01 09:57 发布日期: 2024-10-01 09:57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2024.9.30)

发布时间:2024-10-01 09:57 来源: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 浏览:28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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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巩店镇岔路口饭店 利辛县巩店镇岔路口饭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经查,2024年7月6日当事人经营者从利辛县汝集镇汉洲干鲜调味店购进1箱(30袋/箱)廣鸡蛋豆腐(净含量:70克,生产日期:2024.5.31,保质期60天),进价是18元/箱(0.6元/袋)。2024年8月1日,当事人经营者从利辛县汝集镇汉洲干鲜调味店购进3盒“强食”四季豆腐(净含量:316克,生产日期:2024.07.29,贮存条件和保质期:冷藏(0℃-10℃)10天,常温6天),进价是1.1元/盒。至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者购进的上述廣鸡蛋豆腐共使用16袋,“强食”四季豆腐共使用2盒,且均在有效期内使用。
因当事人经营者未能提供使用廣鸡蛋豆腐生产食品的记录(点菜单),故无法认定使用廣鸡蛋豆腐生产食品所产生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认定违法经营额9.5元,认定违法所得9.5元,涉案物品货值金额9.5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30 利市监处罚〔2024〕1189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利辛县巩店镇鑫龙源饭庄 利辛县巩店镇鑫龙源饭庄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从利辛县王人镇韩秀云冷冻食品商店购进“阿诺”爆浆糍粑(净含量:300g,生产日期:20210507,保质期:一年),进价是10元/袋。因当事人经营者购进上述“阿诺”爆浆糍粑时间久远,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无法确定购进数量。后当事人聘任的厨师检查仓库库存食品时,发现“阿诺”爆浆糍粑已过期后置于冷库货架最底层,但未及时清理。
2024年1月1日,当事人经营者从利辛县王人镇韩秀云冷冻食品商店购进5袋“菜中菜”泡藕带(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23/05/21,保质期:12个月),进价是6元/袋;2袋“老神头”罗汉笋(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3/10/02,保质期:9个月)进价8元/袋;2袋“益客”鸡心(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30525,保质期:12个月),进价5元/袋。当事人经营者购进的上述“益客”鸡心系自家烧烤所用,1袋已食用,另1袋置于经营场所冷库内未食用。自2023年12月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当事人经营者购进的上述“菜中菜”泡藕带、“老神头”罗汉笋在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
因当事人经营者未能提供食品原料的使用记录/台账等书证材料,故无法认定违法经营额,无法认定违法所得。认定违法经营额57元,认定违法所得57元,涉案物品货值金额57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30 利市监处罚〔2024〕1194号
3 利辛县巩店镇张集世纪华联百货超市 利辛县巩店镇张集世纪华联百货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2024年6月初,当事人经营者的父亲在农忙帮邻居拉小麦时,当事人经营者的邻居赠予其父亲2瓶“太子”高钙中老年坚果复合蛋白饮品[净含量:250mL,生产日期:2022/12/05,保质期:12个月(常温)],后当事人经营者的父亲未饮用直接将上述2瓶“太子”高钙中老年坚果复合蛋白饮品放入店内冰柜,并于2024年5月29日以3元/瓶的价格售出1瓶。截至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者共售出1瓶“太子”高钙中老年坚果复合蛋白饮品,认定违法经营额3元,认定违法所得3元。本案涉及商品货值金额6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30 利市监处罚〔2024〕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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