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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266H/202411-00026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4.11.2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20 18:39 发布日期: 2024-11-20 18:39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4.11.20)

发布时间:2024-11-20 18:39 来源: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浏览:1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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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       
编号:2024-0001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安徽天润多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于2011年11月16日办理 《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与富强路交叉口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零售经营。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从利辛县解强调味品批发部购进阜阳九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九珍堂”农家炒菜料10袋,规格:净含量:328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01日;保质期:18个月;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克:钠:7679毫克;进价5元/袋,进货额50元。2024年2月19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3月11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C202402190093),内容:“检验项目:钠;单位:mg/100g;检测结果:18034。”当事人保质期内销售10袋,销售价6元/袋,销售额60元,盈利10元。2023年6月17日当事人从利辛县雪晴食品批发部购进曹县袁金存调味品厂生产的“袁金存”饭店专用(固态调味料)10袋,规格:净含量:50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克:钠:5607毫克;进价5.5元/袋,进货额55元。2024年2月19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3月11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C202402190094),内容:“检验项目:钠;单位:mg/100g;检测结果:14329。”当事人保质期内销售10袋,因为促销,销售价4.9元/袋,销售额49元。2023年10月8日当事人从阜阳市颍泉区利百佳花生制品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徽阜”酒友花生20袋,规格:净含量:30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9月7日;保质期:240天;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克:钠:209毫克;进价8元/袋,进货额160元。2024年2月19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3月11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C202402190095),内容:“检验项目:钠;单位:mg/100g;检测结果:475。”当事人保质期内销售20袋,销售价10.8元/袋,销售额216元,盈利56元。2023年10月8日当事人从利辛县鑫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河南省华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华英”麻辣腿(鸭腿)香辣味50袋,规格:净含量:10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07月05日;保质期:常温下10个月;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克:钠:598毫克;进价8元/袋,进货额400元。2024年2月19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3月11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C202402190096),内容:“检验项目:钠;单位:mg/100g;检测结果:836。”当事人保质期内销售50袋,销售价8元/袋,销售额400元,无盈利。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从利辛县解强调味品批发部购进重庆佳仙九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锅佳”火锅底料10袋,规格:净含量:58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08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克:脂肪:31克;进价3元/袋,进货额30元。2024年2月19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3月11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C202402190097),内容:“检验项目:脂肪;单位:g/100g;检测结果:64.0。”当事人保质期内销售10袋,销售价4元/袋,销售额40元,盈利10元。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XC202402190093)、(XC202402190094)、(XC202402190095)、(XC202402190096)、(XC202402190097)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利市监东结[2024]3号)各一份,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不再经营“徽阜”酒友花生、“袁金存”饭店专用(固态调味料)、“锅佳”火锅底料、“九珍堂”农家炒菜料、“华英”麻辣腿(鸭腿)香辣味。2024年1月28日当事人从利辛县金达食品批发部购进广东旺家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旺家婆”盐焗手撕鸡排5公斤,计量方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01月17日;保质期:270天(常温下);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克:钠:608毫克;进价63.6元/公斤,进货额318元。2024年3月22日你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旺家婆”盐焗手撕鸡排进行抽样检验。2024 年4月6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C202403220146),内容:“检验项目:钠;单位:mg/Kg;检测结果:4518。”2024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XC2024003220146)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利市监东结[2024]5号)各一份,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不再经营“旺家婆”盐焗手撕鸡。当事人保质期内销售5公斤,销售价79.6元/公斤,销售额398元,盈利80元。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徽阜”酒友花生、“袁金存”饭店专用(固态调味料)、“锅佳”火锅底料、“九珍堂”农家炒菜料、“华英”麻辣腿(鸭腿)香辣味、“旺家婆”盐焗手撕鸡排营养成分中的钠和脂肪标示值,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6.4条表2:“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的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上述食品货值共计308.4元。 1、没收违法所得156元;
2
、罚款2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24 利市监处罚﹝2024﹞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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