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266H/202407-00045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2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4.7.23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7-24 15:15 | 发布日期: | 2024-07-24 15:15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小红帽超市经营部 | 利辛县小红帽超市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当事人2024年03月份购进12瓶“美汁源”爽粒花语(生产日期2023年07月02日,保质期:9个月,进价3元/瓶,销价4元/瓶)用于销售。2024年04月07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电话投诉后组织城南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小红帽超市经营部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投诉者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从当事人经营处购买的“美汁源”爽粒花语(生产日期:2023年07月02日,保质期:9个月)1瓶,已超过保质期,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截至案发时,我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过期后存在继续销售的情况。其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元。利润1元。 |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元;1-2项合并罚没款5001元,上缴国库。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2 | 利市监处罚〔2024〕533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2 | 利辛县谭志食品超市 | 利辛县谭志食品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当事人购进一箱24袋“康师傅泡椒牛肉面”(保质期至:2024年04月20日)用于销售。2024年04月21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在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称其在利辛县谭志食品超市购买的“康师傅泡椒牛肉面”外包装显示保质期至2024年04月20日,已超过保质期,且能提供视频证据和其他证据。接到投诉后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没有发现“康师傅泡椒牛肉面”,但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证据显示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康师傅泡椒牛肉面”货值金额共计3元,获利0.8元。 |
1、没收违法所得0.8元 2.罚款5000元。 3.1-2项合并罚没5000.8元,上缴国库。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3 | 利市监处罚〔2024〕773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3 | 利辛县朱长喜食品销售店 | 利辛县朱长喜食品销售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2024年0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处有1袋包装完好的“瓜子”无标签,当事人涉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货。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瓜子”1袋,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0元。 |
1、没收非法物品:1袋瓜子”; 2、罚款2000元;上交国库。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3 | 利市监处罚〔2024〕800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4 | 利辛县董集永福购物中心 | 利辛县董集永福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5月购进了1盒子,每盒子20袋“正乐”盐值派白桃味含片(生产日期:2022年11月02日,保质期:16个月)用于销售。2024年0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架子上摆放有上述“正乐”盐值派白桃味含片盒子,盒子上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02日,保质期:1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过期“正乐”盐值派白桃味含片已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元,违法所得0.3元。 |
1、没收违法所得0.3元 2、罚款5000元。 3、1-2项合并罚没5000.3元上缴国库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3 | 利市监处罚〔2024〕937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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