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城南批发菜市王平食品店
|
利辛县城南批发菜市王平食品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06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南批发菜市场从事食品店经营。2024年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购进1袋果子(9斤,进价5元/斤,销价5.5元/斤)用于销售。2024年0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处有袋装上述包装的“果子”共9斤,外包装上无任何内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货。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果子”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9.5元,无违法所得。
|
1、没收非法物品:9斤散装果子;2、罚款2000元;上交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3-18
|
利市监处罚〔2024〕225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2
|
利辛城南高艳商贸有限公司
|
利辛城南高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经查,当事人2021年03月份购进10箱“佳兰牌”糖醋蒜(生产日期2021年02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进价25元/箱,销价35元/箱);2022年12月份购进100包“雪海梅乡”珍珠梅(生产日期:2022年11月05日,保质期:12个月,进价2.5元/包,销价3元/包)用于销售。2024年0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上述“佳兰牌”糖醋蒜9箱、“雪海梅乡”珍珠梅8包,均已超过保质期,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处的上述食品过期后尚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339元,无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经营的“佳兰牌”糖醋蒜9箱、“雪海梅乡”珍珠梅8包;2、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3-18
|
利市监处罚〔2024〕53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3
|
利辛县浩宇超市
|
利辛县浩宇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经查,当事人购进10袋“家家会”小苏打(生产日期:2022年08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进价:1.6元/袋,销价2元/袋),用于销售。2024年01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架子上摆放有上述6袋“家家会”小苏打(2022年08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销售已过期的“家家会”小苏打,涉案金额共计12元,无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家家会”小苏打6袋;2、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3-18
|
利市监处罚〔2024〕32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4
|
利辛县转角便民店
|
利辛县转角便民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经查,当事人购进5袋“友棠优料”孜然粉(生产日期2022年05月02日,保质期:18个月,进价2.5元/袋,销价3元/袋,净含量:40克/袋);5袋“渝味源”重庆火锅底料(生产日期:2022年09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进价6元/袋,销价7元/袋,净含量:150克/袋)用于销售。2024年01月0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上述“友棠优料”孜然粉3袋,“渝味源”重庆火锅底料1袋,均已超过保质期,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上述被查获的食品过期后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6元,无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友棠优料”孜然粉3袋、“渝味源”重庆火锅底料1袋;2、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3-18
|
利市监处罚〔2024〕24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5
|
利辛县乡村酒家饭店
|
利辛县乡村酒家饭店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3416230018755,有效期至:2021-12-18)开始在利辛县城关镇苏店社区居委会田李庄从事饭店经营。当事人称疫情期间未从事经营,后于2023年11月底从外地回家后才开始继续在上述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2024年01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上述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饭店经营,经营面积约100㎡,执法人员在其饭店内发现其办理的上述《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存在未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无证经营餐饮服务不足两个月,经营额共计2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
|
1、没收当事人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工具(菜刀1把,菜板1个)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3、罚款5000元;2-3项合并罚没款7000元,上交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3-18
|
利市监处罚〔2024〕33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