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266H/202312-00063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3.12.25)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12-27 10:28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10:28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 | |||||||||
编号:2023-0001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新城农贸市场张素侠蔬菜店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芹菜 | 当事人在2016年8月1日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新城农贸市场,从事蔬菜销售经营。2023年9月6日早晨,当事人从利辛县建设南路新桥批发市场购进“芹菜”6公斤在经营处销售,进价4.2元/公斤,销价5元/公斤。2023年9月6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人员,依法按程序对该经营处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10月9日,我局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了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FCX2300610722)1份,该店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芹菜”都已经销售完,合计货值金额30元,获利4.8元。 |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2、罚款2100元; 3、合并1-2项罚没款2104.8元,上缴财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21 | (利)市监罚﹝2023﹞1417号 | |
2 | 利辛县新城农贸市场杨文美水产品店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鳊鱼 | 当事人在2016年8月5日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新城农贸市场,从事水产品销售经营。2023年9月8日早晨,当事人从蒙城来的一辆送货车上购进“鳊鱼”8公斤在经营处销售,进价16元/公斤,销价18元/公斤。2023年9月8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人员,依法按程序对该经营处销售的“鳊鱼”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10月17日,我局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了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FCX2300610753)1份,该店销售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鳊鱼”都已经销售完,合计货值金额144元,获利16元。 |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 2、罚款2600元; 3、合并1-2项罚没款2616元,上缴财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21 | (利)市监罚﹝2023﹞1440号 | |
3 | 利辛县新城农贸市场翟占美蔬菜店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芹菜 | 当事人在2016年8月1日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新城农贸市场,从事蔬菜销售经营。2023年9月7日早晨,当事人从利辛县新桥批发市场购进“芹菜”6公斤在经营处销售,进价4.2元/公斤,销价5元/公斤。2023年9月7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人员,依法按程序对该经营处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10月9日,我局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了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FCX2300610742)1份,该店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芹菜”都已经销售完,合计货值金额30元,获利4.8元。 |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2、罚款2100元; 3、合并1-2项罚没款2104.8元,上缴财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21 | (利)市监罚﹝2023﹞1419号 | |
4 | 利辛县新城农贸市场尤侠蔬菜店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芹菜 | 当事人在2016年8月1日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新城农贸市场,从事蔬菜销售经营。2023年9月6日早晨,当事人从利辛县新桥批发市场购进“芹菜”6公斤在经营处销售,进价4.2元/公斤,销价5元/公斤。2023年9月6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人员,依法按程序对该经营处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10月9日,我局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了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FCX2300610727)1份,该店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芹菜”都已经销售完,合计货值金额30元,获利4.8元。 |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2、罚款2100元; 3、合并1-2项罚没款2104.8元,上缴财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21 | (利)市监罚﹝2023﹞1418号 | |
5 | 利辛县新城农贸市场韩敏蔬菜店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芹菜 | 当事人在2016年8月1日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新城农贸市场,从事蔬菜销售经营。2023年9月8日早晨,当事人从利辛县新桥批发市场购进“芹菜”6公斤在经营处销售,进价4元/公斤,销价5元/公斤。2023年9月8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人员,依法按程序对该经营处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9月28日,我局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了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FCX2300610758)1份,该店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芹菜”都已经销售完,合计货值金额30元,获利6元。 |
1、没收违法所得6元; 2、罚款2100元; 3、合并1-2项罚没款2106元,上缴财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21 | (利)市监罚﹝2023﹞1371号 | |
6 | 利辛县新城农贸市场徐启芳蔬菜摊点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芹菜 | 当事人在2016年8月1日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新城农贸市场,从事蔬菜销售经营。2023年9月8日早晨,当事人从利辛县新桥批发市场购进“芹菜”6公斤在经营处销售,进价3元/公斤,销价4元/公斤。2023年9月8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人员,依法按程序对该经营处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10月12日,我局人员依法向该店送达了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FCX2300610761)1份,该店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芹菜”都已经销售完,合计货值金额24元,获利6元。 |
1、没收违法所得6元; 2、罚款2100元; 3、合并1-2项罚没款2106元,上缴财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21 | (利)市监罚﹝2023﹞14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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