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266H/202402-00064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4.2.2)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2-03 10:25 | 发布日期: | 2024-02-03 10:25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 | |||||||||
编号:2024-0001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安徽省盟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生产不合格食品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利辛县城关镇开源路南侧富强路东侧交叉口1号从事方便食品生产经营。2023年9月18日当事人生产加工了“陈皮黄精膏”200盒,产品类型:方便冲调制品;规格:净含量:200克(20克×10袋/盒);保质期:180天;执行标准:Q/AMY 0001S-2023;生产许可号:SC10734162330295;生产批号:230901;生产日期:2023年09月18日。该批“陈皮黄精膏”销售价200元/盒,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8日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述“陈皮黄精膏”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6日,我局收到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CJ2300730265),内容:“检验项目:…5、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n=5,c=2,m=104,m=105;实测值:2.7×104,2.7×104,2.6×104,2.6×104,2.7×10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AMY 0001S-2023《方便冲调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8日抽样检测使用了上述13盒“陈皮黄精膏”,当事人优惠后成本价收了1500元,无盈利,剩余187盒没有销售。2023年11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FCJ2300730265)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DBJ23341600342256379)各一份,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上述不合格“陈皮黄精膏”货值共计38900元。 |
1.没收不合格“陈皮黄精膏”187盒; 2.罚款39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31 | 利市监处罚﹝2023﹞1603号 | |
2 | 利辛县武丽萍干菜店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 |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文化北路405号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2023年10月份当事人从一名自称利辛人马辉处(其使用电动三轮车到店内推销,没有车牌号)购进粉丝5kg,该批粉丝系散装称重。粉丝采购进价10元/kg,进货额50元。2023年10月24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粉丝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23350542828),内容:“检验项目:…4、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mg/kg;标准指标:≤200;实测值:23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粉丝抽样检验用了2.21kg,剩余2.79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12元/kg,销售额60元,盈利10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2.79kg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给谁。2023年9月份当事人从一名自称阜阳人刘标处(其使用小型厢式货车到店内推销,车牌号不知道)购进花椒6kg,该批花椒系散装称重。花椒采购进价86元/kg,进货额516元。2023年10月26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花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 23350542823),内容:“检验项目:…8、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59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花椒抽样检验用了1.4kg,剩余4.6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90元/kg,销售额540元,盈利24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4.6kg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给谁。2023年1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丝、花椒。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不合格粉丝、花椒货值共计60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粉丝、花椒时未索要供货者的居民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安全证明文件、购货凭证。 |
3、没收违法所得10元; 4、罚款5000元; 1、3项合并没收违法所得34元; 2、4项合并罚款10000元。 |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31 | 利市监处罚﹝2023﹞1640号 | |
3 | 利辛县利侠干鲜店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 |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文化路中段468号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2023年9月份当事人从一名自称阜阳人刘标处(其使用小型厢式货车到店内推销,车牌号不知道)购进桂皮6kg和花椒4kg,该批桂皮和花椒系散装称重。桂皮采购进价36元/kg,进货额216元。2023年10月25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桂皮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23350542900),内容:“检验项目:1、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40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桂皮抽样检验用了1.31kg,剩余4.69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40元/kg,销售额240元,盈利24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4.69kg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给谁。当事人花椒采购进价76元/kg,进货额304元。2023年10月25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花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23350542896),内容:“检验项目:…8、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57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花椒抽样检验用了1.32kg,剩余2.68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80元/kg,销售额320元,盈利40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2.68kg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给谁。2023年1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桂皮、花椒。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不合格桂皮、花椒货值共计56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桂皮、花椒时未索要供货者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5200元。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31 | 利市监处罚﹝2023﹞1637号 | |
4 | 利辛县赵金芳鲜鸡蛋店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 |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文化路411号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2023年10月份当事人从一名自称陈洪文中年男子处(其使用电动三轮车到店内推销,没有车牌号)购进粉丝10kg,该批粉丝系散装称重。粉丝采购进价18元/kg,进货额180元。2023年10月26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粉丝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4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233505429 34),内容:“检验项目:…4、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mg/kg;标准指标:≤200;实测值:33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粉丝抽样检验用了2.53kg,剩余7.47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20元/kg,销售额200元,盈利20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7.47kg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给谁。2023年11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丝。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不合格粉丝货值共计20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粉丝时未索要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购货凭证。 |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5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31 | 利市监处罚﹝2023﹞1641号 | |
5 | 利辛县新城农贸市场李青涛干鲜店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 |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新城农贸市场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2023年10月份当事人从一名自称阜阳人刘标处(其使用小型厢式货车到店内推销,车牌号不知道)购进白芷10kg,该批白芷系散装称重。白芷采购进价36元/kg,进货额360元。2023年10月26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白芷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2335054292 8),内容:“检验项目:1、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31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白芷抽样检验用了1.34kg,剩余8.64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40元/kg,销售额400元,盈利40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8.64kg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给谁。2023年10月份当事人从一名自称阜阳人吕振芳处(其使用小型厢式货车到店内推销,车牌号不知道)购进花椒10kg和藤椒4kg,该批花椒、藤椒系散装称重。当事人花椒采购进价66元/kg,进货额660元。2023年10月26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花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23350542924),内容:“检验项目:…8、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56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花椒抽样检验用了1.37kg,剩余8.63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70元/kg,销售额700元,盈利40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8.63kg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给谁。藤椒采购进价56元/kg,进货额224元,2023年10月26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藤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 23350542925),内容:“检验项目:1、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28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藤椒抽样检验用了1.38kg,剩余2.62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60元/kg,销售额240元,盈利16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2.62kg具体销售给谁不知道了。2023年1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芷、花椒和藤椒。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不合格白芷、花椒和藤椒货值共计134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白芷、花椒和藤椒时未索要供货者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
1.没收违法所得96元; 2.罚款6600元。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31 | 利市监处罚﹝2023﹞1639号 | |
6 | 利辛县苏林干鲜店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 |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文化北路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2023年9月份当事人从一名自称阜阳人中年男子处(不知道其姓名,其使用小型厢式货车到店内推销,车牌号不知道)购进白芷6kg和花椒8kg,该批白芷和花椒系散装称重。白芷采购进价46元/kg,进货额276元。2023年10月25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白芷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23350542908),内容:“检验项目:1、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82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白芷抽样检验用了1.32kg,剩余4.68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50元/kg,销售额300元,盈利24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4.68kg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给谁。当事人花椒采购进价96元/kg,进货额768元。2023年10月25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花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23350542904),内容:“检验项目:…8、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63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花椒抽样检验用了1.36kg,剩余6.64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100元/kg,销售额800元,盈利32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6.64kg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给谁。2023年1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芷、花椒。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不合格白芷、花椒货值共计110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白芷、花椒时未索要供货者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
1.没收违法所得56元; 2.罚款5000元。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31 | 利市监处罚﹝2023﹞1638号 | |
7 | 利辛县进厂干鲜店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 |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石油公司东门楼下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2023年3月份当事人从一名自称阜阳张广友处(其使用小型厢式货车到店内推销,车牌号不知道)购进白芷8kg,该批白芷系散装称重。白芷采购进价36元/kg,进货额288元。2023年10月25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白芷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2335054 2869),内容:“检验项目:1、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36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白芷抽样检验用了1.35kg,剩余4.65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40元/kg,销售额320元,盈利32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4.65kg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给谁了。2023年3月份当事人从一名自称阜阳刘标处(其使用小型厢式货车到店内推销,车牌号不知道)购进花椒6kg和藤椒4kg,该批花椒、藤椒系散装称重。当事人花椒采购进价72元/kg,进货额432元。2023年10月25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花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23350542863),内容:“检验项目:…8、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58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花椒抽样检验用了1.34kg,剩余4.66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80元/kg,销售额480元,盈利48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4.66kg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给谁。藤椒采购进价64元/kg,进货额256元,2023年10月25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藤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 23350542865),内容:“检验项目:1、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39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藤椒抽样检验用了1.41kg,剩余2.59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70元/kg,销售额280元,盈利24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2.59kg具体销售给谁当事人不知道了。2023年1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芷、花椒和藤椒。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不合格白芷、花椒和藤椒货值共计108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白芷、花椒和藤椒时未索要供货者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
1.没收违法所得104元; 2.罚款6600元。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31 | 利市监处罚﹝2023﹞1605号 | |
8 | 利辛县车翠食品店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 |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黄湖路285号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2023年9月份当事人从一名自称亳州市谯城人李先海处(其使用小型厢式货车到店内推销,车牌号不知道)购进白芷15kg,该批白芷系散装称重。白芷采购进价36元/kg,进货额540元。2023年10月26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白芷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23350 542933),内容:“检验项目:1、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71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白芷抽样检验用了1.35kg,剩余13.65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40元/kg,销售额600元,盈利60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13.65kg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给谁。2023年10月份当事人从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商处(不知道具体名称和地址,货是汽车托运到利辛)购进花椒10kg和藤椒11kg,该批花椒、藤椒系散装称重。当事人花椒采购进价86元/kg,进货额860元。2023年10月26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花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23350542930),内容:“检验项目:…8、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36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花椒抽样检验用了1.38kg,剩余8.62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90元/kg,销售额900元,盈利40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8.62kg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给谁。藤椒采购进价76元/kg,进货额836元,2023年10月26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藤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23350542931),内容:“检验项目:1、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27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藤椒抽样检验用了1.39kg,剩余9.61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80元/kg,销售额880元,盈利44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9.61kg具体销售给谁不知道了。2023年1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芷、花椒和藤椒。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不合格白芷、花椒和藤椒货值共计238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白芷、花椒和藤椒时未索要供货者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
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2.罚款6600元。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31 | 利市监处罚﹝2023﹞1606号 | |
9 | 利辛县汪兰干货店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 |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文化路8号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2023年9月份一名四十多岁男子骑电动三轮车到当事人店内推销白芷和花椒(不知道男子姓名和联系方式,电动三轮没有车牌号),当事人购进白芷6kg和花椒4kg,该批白芷和花椒系散装称重。白芷采购进价36元/kg,进货额216元。2023年10月23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白芷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23350542792),内容:“检验项目:1、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73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白芷抽样检验用了1.4kg,剩余4.6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40元/kg,销售额240元,盈利24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4.6kg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给谁。当事人花椒采购进价96元/kg,进货额384元。2023年10月23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花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23350542797),内容:“检验项目:1、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51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花椒抽样检验用了1.38kg,剩余2.62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100元/kg,销售额400元,盈利16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当事人不知道销售掉的2.62kg具体销售给谁了。2023年1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芷和花椒。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不合格白芷和花椒货值共计64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白芷和花椒时未索要供货者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5600元。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31 | 利市监处罚﹝2023﹞1608号 | |
10 | 利辛县高超干货店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 |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文化路411号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2023年9月份当事人从一名自称亳州市谯城区刘志国处(其使用小型厢式货车到店内推销,车牌号不知道)购进白芷5kg,该批白芷系散装称重。白芷采购进价40元/kg,进货额200元。2023年10月24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白芷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23 350542854),内容:“检验项目:1、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99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白芷抽样检验用了1.36kg,剩余3.64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44元/kg,销售额220元,盈利20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3.64kg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给谁。2023年9月份当事人从阜阳市颍泉区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商处(不知道具体名称和地址,货是汽车托运到利辛)购进藤椒9kg,该批藤椒系散装称重。藤椒采购进价60元/kg,进货额540元。2023年10月24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藤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23350542851),内容:“检验项目:1、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31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藤椒抽样检验用了1.32kg,剩余7.68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64元/kg,销售额576元,盈利36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当事人不知道销售掉的7.68kg具体销售给谁了。2023年1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芷和藤椒。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不合格白芷和藤椒货值共计796元。当事人采购上述白芷、藤椒时未索要供货者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
1.没收违法所得56元; 2.罚款5600元。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31 | 利市监处罚﹝2023﹞1607号 | |
11 | 利辛县张小虎干货店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文化路367号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2023年9月份当事人从一名中年男子处(其使用白色小型厢式货车到店内推销,车牌号不知道)购进白芷9kg和花椒5kg,该批白芷和花椒系散装称重。白芷采购进价36元/kg,进货额324元。2023年10月13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白芷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 23350542508),内容:“检验项目:1、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56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白芷抽样检验用了1.42kg,剩余3.58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40元/kg,销售额360元,盈利36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3.58kg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给谁。当事人花椒采购进价72元/kg,进货额360元。2023年10月13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花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416233 50542505),内容:“检验项目:…8、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42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花椒抽样检验用了1.42kg,剩余3.58kg现已销售掉,销售价80元/kg,销售额400元,盈利40元,去掉抽样检验用的,销售掉的3.58kg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给谁。2023年11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芷、花椒。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不合格白芷、花椒货值共计76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白芷、花椒时未索要供货者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
1.没收违法所得76元; 2.罚款5600元。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31 | 利市监处罚﹝2023﹞1604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利辛县人民政府 主办: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8-8712345
Email:lxxxs@126.com 地址:利辛县永兴东路669号(人民北路与永兴路交叉路口西侧) 邮编:236700
皖公网安备 34162302000005号
皖ICP备05005579号 网站标识码:3416230019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