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6775892000/202307-00121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城北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城北所2023.7.6)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3-07-06 17:06 | 发布日期: | 2023-07-06 17:06 |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 1 | 利辛县张学亮化妆品店 | 利辛县张学亮化妆品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6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北镇城北中心校对面开设利辛县张学亮化妆品店,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前往该店消费,于2023年4月25日从利辛县丰广办公服务部制作了印有“祛斑、祛痘、祛敏”字样的墙面挂画的广告牌悬挂在经营场所,共花费200元。实际上该店并没有“祛斑、祛痘、祛敏”相关仪器,也没有开展这些服务。 | 罚款6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7.6 | 利市监罚〔2023〕596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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