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16X3/202501-00162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望疃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救助,低保,标准,家庭,费用,自费,民政部门,城市,给予,临时,困难,申请,累计,病种,医疗,审批,救助金,人民政府,审核,对象 |
| 名称: | 临时救助办理流程及救助标准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01-21 16:03 | 发布日期: | 2025-01-21 16:03 |
1.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 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支出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可比照各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个人自费费用2万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负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级救助:累计自费费用5000-10000元的,给予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救助;累计自费费用10000-20000元的,给予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救助;累计自费费用20000-30000元的,给予城市低保标准的7倍救助;累计自费费用30000-40000元的,给予城市低保标准的9倍救助;累计自费费用40000以上的,给予城市低保标准的10倍救助。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子女就读中高职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子女就读高等教育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5倍。
(三)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视情发放救助金。
2.临时救助办理程序
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1、个人申请 申请受理严格按国发〔2014〕47号有关规定执行,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2、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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