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虽然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但是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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